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志各单位:
《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延安市市本级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政府拥有完全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志丹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经发、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公安、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镇办(中心)负责辖区内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负责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交接入住、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租金收缴、动态巡查、房屋腾退、配套经营性用房的运营管理维护。
第四条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选聘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及用途。
第六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和配套非住宅资产(包括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权至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及动态调整租金有关规定;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第九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违约金、罚款、利息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车位租赁费和场地使用费收入等。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条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经济发展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提前退出租赁且租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按实际数额退还。
第十一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实行动态审核,由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主要检查承租人合同履行,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提前3个月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对复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且未发生违约的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按程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动,不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毁损、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后,可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逾期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由县房产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在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