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解读: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志丹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志丹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志丹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遮阳棚、立柱、围挡、地面广告布等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招牌设施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招牌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审批、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征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部门意见;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设置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县气象局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审核;
(七)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负责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各镇办(中心)负责所属管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形式与交通标志相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八)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
第八条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高于建筑物(构筑物)或高于建筑物(构筑物)避雷带的金属框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做防雷击设施。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设置位置现场平面照片和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效果图;
(五)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六)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进行审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办审批手续。
已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超过核定期限的,先进行安全鉴定,再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审批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位置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审批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监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五条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审批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相应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设置权,核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社会团体、居民等利用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会展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十八条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完好、字迹清晰,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材料应为硬质材料,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权人、管理人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设置权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搬迁、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设置的招牌设施。
设置权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设施附着建(构)筑物、场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要求、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2026年2月4日废止。